关于轿车分公司发票税率变更收票的财务说明-国家暂定调整时间为4月1号
时间: 2019-03-19 15:41:34

各供应商:

  为保证从4月1日起税率调整的平稳过渡,即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6%和10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3%、9%。
现乘用车制造财务对于收票给与以下统一建议:

一、接收供应商4月1日之后开具发票的,建议接收13%/9%的票据为主;

取得物:13%发票

二、接收供应商4月1日之后开具16%/10%发票的,需要供应商出具附件说明(16%/10%税率发票说明,盖章即可),以证明供应商在4月以前就已经提前向税务局申报,只是推迟至4月开票。

取得物:16%/10%的发票,附件说明


三、合同以不含税价格签订的,可直接接受13%的发票,不需要出具任何说明。与原合同中标记的价税合计金额不一致的,需要出具附件税额结算差异明说。


原则:根据业务实际接收发票,目的为规避对方公司及我公司税务风险。